(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三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