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砼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砼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孟 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录员李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