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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培富与龙岩市希科厨房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曾令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富,龙岩市希科厨房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曾令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21号原告朱培富,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龙岩市希科厨房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勤,经理。被告曾令斌,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本案审理原告朱培富与被告龙岩市希科厨房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曾令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培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947元,由原告朱培富负担。审判员  兰福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文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