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虞春保与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春保,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虞春保。委托代理人虞国军。委托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青生。委托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中,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春保诉被告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告虞春保负担。审 判 长 虞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