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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虞春保与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春保,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虞春保。委托代理人虞国军。委托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青生。委托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中,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春保诉被告沈青生、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告虞春保负担。审 判 长  虞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