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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聪与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聪,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37号申请人:吴聪。被申请人: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申请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申请人:谭永富。申请人吴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成证内经字第1088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永富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