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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21-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892号(检测车间)四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