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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980号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西湖桥村后岙。法定代表人:单张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3元,减半收取72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