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1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彭抢等13人与深圳市明瑞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抢等,深圳市明瑞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13-225号申请执行人彭抢等13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瑞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彭抢等13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瑞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4)2115-2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10180元及执行费108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查明,案外人肖明明(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11151315),系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瑞鑫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出具拘留裁定书,裁决内容为:对肖明明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因肖明明下落不明,目前未能拘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4)2115-21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万丽华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