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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姚建森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森,男,汉族。2014年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5日被大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宁县看守所。大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字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森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次日大宁县看守所向我院发函称,被告人姚建森近日情绪异常,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同年11月6日我院将该案退回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姚建森的病情补充侦查。2015年1月4日大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瑞芳,被告人姚建森及其辩护人范瑞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姚建森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上海大众临汾新盛红龙4S店购得一辆帕萨特轿车。当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贷款146000元,并以该车向银行作抵押。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姚建森驾驶帕萨特轿车从临汾来到大宁县曹某某家中,谎称其父开办的加油站资金紧张,让曹某某帮忙联系贷款人。同年11月12日,经曹某某联系,被告人姚建森与被害人赵XX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进行协商。为取得借款,被告人故意隐瞒该车辆抵押于银行的事实。为使被害人相信其对该车享有所有权,被告人拿出事前伪造好的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为此,被告人姚建森与被害人赵XX达成了机动车抵押借款协议。约定,赵XX借给姚建森人民币13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姚建森用其帕萨特轿车作抵押。被害人在扣除当月利息6500元后,将123500元现金交付被告人。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姚建森给曹某某打电话说钱已凑齐,明天来赎车。次日,被告人姚建森伙同郑志伟(另案处理)拿上一个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袋内装有十副扑克牌及4400元现金前往大宁县。途中,被告人给其大哥姚建国、二哥姚某某打电话让其二人来大宁。12时许,四人在大宁县安民小区门口见到曹某某。被告人对曹某某说:“钱带过来了,就在郑志伟拿的袋子里,你让赵XX把车开过来”,郑志伟将黑色塑料袋在曹某某面前晃了几下。曹某某通过黑色塑料袋的破损处看到袋子里装有大量人民币,后让赵XX把车开到安民小区。稍许,被害人赵XX将被告人抵押的帕萨特轿车开到安民小区。被告人走到车跟前对被害人说先试一下车,车没有问题了就还钱。后其驾车逃离现场。期间,曹某某多次给被告人打电话,被告人一开始说在修理厂,后说正往回走,最后将手机关机。无奈,被害人赵XX等人强行将郑志伟所带的黑色塑料袋打开,里面除有4400元现金外,剩余的全部为姚记牌扑克牌。另查明,1、被告人姚建森于2014年7月22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2、被告人姚建森的父亲姚振毓于2014年1月18日、7月29日分二次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2014年12月18日大宁县公安局委托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姚建森精神活动正常,具备诉讼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害人赵XX的证词、照片、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91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建森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所在社区司法机关评估,被告人姚建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建森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建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世文审 判 员  贺小瑞人民陪审员  贺杰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