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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越普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越普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深圳市越普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兰。被告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越普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健利来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柜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任何网点缴费并将票据交回立案窗口,否则按撤诉处理。因原告在本案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未缴费,故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