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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68年6月5日生,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埠里村小圩组,被告:李某,男,汉族,1966年7月7日生,住址,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