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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