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顾培旭与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培旭,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1740号原告顾培旭,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213室。法定代表人操明佐,经理。原告顾培旭诉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培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培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培旭撤回对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顾培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