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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滕金凌申请执行邓宝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金凌,邓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滕金凌。被执行人邓宝才。本院在执行滕金凌与被执行人邓宝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宝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