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蔡翰林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蔡翰林。申请人廖凯琳。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翰林和廖凯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翰林和廖凯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4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廖凯琳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偿还蔡翰林借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二、廖凯琳若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上述约定履行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蔡翰林不得再就此事向廖凯琳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