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银权与庆阳市尚品宅配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权,庆阳市尚品宅配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张银权,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尚品宅配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权与被告庆阳市尚品宅配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权于2015年4月15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权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退付原告张银权462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