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文开君申请执行张永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开君,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文开君被执行人张永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开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永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507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