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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盐城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盐城市规划局,曹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40号原告王玉兰,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裴道伟,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规划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孔逸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峻峰,该局城中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曹玉成,无固定职业。原告王玉兰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曹玉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兰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赵永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