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继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171号罪犯王继强,男,51岁(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27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王继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王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王继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继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继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