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霍占朝与李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占朝,李树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1号原告:霍占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汝阳县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其明,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李树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天,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占朝与被告李树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占朝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占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占朝承担。审判长 : 杨 朝 幸审判员 : 李 宽 社陪审员 : 郑 梦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