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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星林、杨清金等与熊成亮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星林,杨清金,任大秀,邓湘怡,邓瑞鸿,任宇琪,熊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邓星林。申请执行人杨清金。申请执行人任大秀。申请执行人邓湘怡。申请执行人邓瑞鸿。申请执行人任宇琪。被执行人熊成亮。申请执行人邓星林、杨清金、任大秀、邓湘怡、邓瑞鸿、任宇琪与被执行人熊成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星林、杨清金、任大秀、邓湘怡、邓瑞鸿、任宇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熊成亮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成亮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4903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成亮的配偶曾广玉(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10104964)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4903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