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匡权华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匡权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明池,男,生于1944年4月,农村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系申请人张某某的爷爷。法定代理人谯光英,女,汉族,生于1951年3月,住达州市达川区,系申请人张某某的祖母。被申请人匡权华,女,生于1979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幸福村5组人,住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茶斗坡村1组14号。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称其父张和平与被申请人匡权华于2004年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29日双方生育一子张某某。2006年2月6日张和平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工地务工是意外身亡。同年3月,被申请人匡权华将张某某交给张明池后外出务工,之后便与失去联系。至今已8年有余。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申请人出走后,多方查找,被申请人匡权华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匡权华失踪。经查,匡权华,女,生于1979年3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广安市广安区人。与本案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6年3月外出后便与家中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寻找匡权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匡权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匡权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书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