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