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