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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军与万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万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朱军。委托代理人张桂琴,江苏法嘉德律师所律师。被告万静。委托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所律师。原告朱军诉被告万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琴,被告万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琴,被告万静及其代理人朱爱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诉称:2015年2月10日晚,原告与被告等人受朋友之邀在黎城市场一家酒店就餐,饭后原告遇见被告在与朋友说话,遂上前打招呼,无意中原告将手搭在被告肩上,被告对原告进行拽搡,致原告跌倒在地受伤,随后原告被被告等人送至金湖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安机关调解,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30.07元。被告万静辩称:事发当天原告在酒后对被告进行楼抱,被告将原告手拿开是一种本能反应,被告应该清楚原告跌倒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晚,原告与被告等九人在黎城市场“辛食汇”饭店就餐。就餐中原告喝了大概半斤白酒,被告喝了一口白酒和一瓶啤酒。饭后被告在饭店门口和朋友打招呼,原告上前搭话,并将手搂住被告的双肩。被告出于本能的挣脱,用手将原告的手推开,原告跌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金湖县中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共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14650.07元,出院时医院建议休息三个月。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明:原告朱军系从事厨师工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金湖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用药明细、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金湖县戴楼镇卫生院病历、门诊收费收据、技术等级证书、证人证言、金湖县公安局黎城镇派出所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4、主观上存在过错。这四个要件如缺少一个都可能不构成侵权责任。首先,本案的被告万静的行为是否违法。原告朱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酒后理应注意自己的言行,而却酒后失态,用手去搂住被告万静的双肩。被告万静作为一名女性用手将原告的手推开的方式予以挣脱,该行为属于正当的防卫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其次,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告有过错,那么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本案中,通过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在吃饭的时候,原告喝了大概半斤左右的白酒,饭后被告在饭店门口和朋友打招呼,原告上前搭话,并将手搂住被告的双肩。被告出于本能的挣脱,用手将原告的手推开,原告跌倒摔伤。因此,可以看出被告明显不是出于故意。那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过失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成年男性,对作为一名成年女性的被告进行身体上的侵犯,被告将其推开也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名其他成年女性都不可能预见,因为自己本能的推开侵犯自己的男性而导致男性受伤的结果,而我们也不能苛刻的要求本案被告能有这样预见,所以被告主观上也不构成过失。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告之所以跌倒,主要是因为原告之前饮过大概半斤白酒,使其走路不稳所致。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军要求被告万静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9630.0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雷爱红代理审判员  秦建峰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