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寇绍年,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川,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