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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寇绍年,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川,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