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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岷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岷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当归城侧门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郭某甲碰撞,致郭某甲及乘坐自行车的庞某甲受伤,郭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人口查询系统、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裁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庞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岷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当归城侧门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郭某甲碰撞,致郭某甲及乘坐自行车的庞某甲受伤,郭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庞某甲无责任。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有驾驶资格。2、人口查询系统,证实被害人郭某甲的身份信息。3、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系祝某甲所有。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裁定书、保证书、建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郭某甲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310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5、证人庞某甲的证言,2014年11月24日上午6时,她和她丈夫郭某甲从家里出发去当归城收药材。到达当归城大门口时他看见一辆车驶下来了,她丈夫骑自行车至公路中间隔离带时,下车推着自行车过马路。过马路时她们距前方车辆有五、六十米。她对郭某甲说快点骑自行车,有车下来了。她丈夫说避不开了,她就被车撞了,她的头部和胸部受伤了。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24日6时许,他载着杨某乙从清水乡方向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向岷县县城方向行驶,从丁字路口那座新桥上过来到岷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赶往启明路蔬菜市场拉菜,当车要行驶至当归城侧门8米左右时,他看见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后面还乘坐一名女子。他正常行驶,快到马路人行横道处时,骑自行车的那名男子猛然间左转弯从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他开始踩刹车制动车辆,但自行车已行驶至人行横道中间,距离太远,车没刹住。他的车的前右侧和那名男子骑的自行车撞在了一起,自行车翻倒在马路上,自行车上的一男一女跌倒在路上,他停稳车后和杨某乙二人同时下车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当走到那一男一女附近时,看见地面上有好几处血迹,他打了“120”。随即“120”救护车来了,医生将那一男一女抬上救护车后,他也跟着到了医院。发生事故时他的车在左车道。他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是他三个月前从祝某甲那里买来的,还没有过户。发生事故时他是4档行驶,车速大概有三十几码。7、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书(岷)公(法医)鉴(尸体)字(2014)22号鉴定结果证实郭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8、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岷公交认字(2014)第00072号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杨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庞某甲无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现场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伤亡人员情况、肇事车辆情况、现场定位情况。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肇事现场发生事故车辆的现场位置及方位。11、视听资料,证实事故现场实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党振兴代理审判员  金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