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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马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进,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