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马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进,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