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骆某与汉川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汉川市卫生局,汉川市韩集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骆某,汉川市韩集卫生院退休职工。被告汉川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何雄武,局长第三人汉川市韩集乡卫生院。上列原告骆某诉被告汉川市卫生局及第三人汉川市韩集乡卫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原告从1956年开始到第三人韩集乡卫生院工作,至1995年退休。由于退休工资是由第三人进行发放,所以第三人一直只发放了应领退休工资的80%。2009年9月,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被告对原告2011年至2014年的退休工资按100%进行了发放,然而对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15个月应补发的20%的工资计3066元一直不予补发,故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补发原告20%退休工资共计3066元及利息430元。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自己属被告及第三人单位退休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调级调补政策,其诉请不属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某的行政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鸿冰审 判 员 陈砚明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