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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东升与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升,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刘东升,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刘怡、李孝霖,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1单元18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总经理。被告上海天厦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603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胡国政,总经理。被告胡国政,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升诉被告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国政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国政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东升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