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茹伟灿与杨丽霞、陈笑容、杨基照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伟灿,杨丽霞,陈笑容,杨基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茹伟灿,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善,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丽霞,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笑容,住广州市花��区。被执行人:杨基照,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茹伟灿与被执行人杨丽霞、陈笑容、杨基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丽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笑容、杨基照在继承担保人杨苏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丽霞、陈笑容、杨基照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6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