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峰与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高旭,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高旭(2015)灵执字第000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0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