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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峰与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高旭,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高旭(2015)灵执字第000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0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