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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0333-X。法定代表人韩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学艳。被告王江。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江已主动交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