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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董某甲,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董某甲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收到董某甲的起诉状。起诉人董某甲诉称,其与刘某某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后起诉人外出打工,与刘某某很少见面,在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7日生女孩董某乙。由于婚前无人告知刘某某有精神病史,共同生活后起诉人发现刘某某多次精神病发作,时常大哭大闹,反复无常和起诉人吵闹不休,给起诉人及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刘某某离婚;孩子董某乙由起诉人抚养,刘某某承担适当抚养费;退还起诉人部分彩礼。经审查,本院认为,女方刘某某于2015年3月7日生一���孩董某乙,现正是哺乳期。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某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