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中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兴东;王作山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兴东,王作山,王作平,王作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增书,系该合作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9119XXXX。委托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兴东,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山,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平,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兴,男,汉族。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王兴东、王作山、王作平、王作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经被上诉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退还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审判长王力珍审判员安凤梅审判员胡宏睿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尹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