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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钟祥市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董某甲。被告凡某。原告董某甲诉被告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被告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董某甲与凡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董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董某丙。从2008年起,凡某家庭责任感差,不照顾老人、小孩。董某甲曾分别于2011年、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予以驳回董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缓和,现请求法院准许董某甲与凡某离婚。原告董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凡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2008年以后,两女儿均已成年,凡某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不好,故照顾女儿较有限。凡某于2007年-2009年外出云南打工,故去看望父母机会少。2009年回来后,凡某去看望过父母。在这之后一直在钟祥市码头街打理生意,比较忙,去看望父母时间有限。虽然董某甲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但夫妻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为了家庭,凡某还是愿意原谅董某甲,也愿意把父母接到钟祥在身边照顾。请求法院给夫妻一个和好的机会。被告凡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董某甲与凡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登记字号为钟转结字052号。××××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董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董某丙。董某甲于2014年11月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董某甲的诉讼请求。董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与凡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凡某系自愿结婚,且生育两个女儿,应和睦相处,共同持家。原告董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董某甲要求与被告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董某甲的起诉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