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蒋右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8号罪犯蒋右华,曾用名蒋树碧,女,1957年12月26出生(57岁)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右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核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蒋右华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右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蒋右华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本院认为,罪犯蒋右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蒋右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