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世强与张永杰、林妙松、陈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强,张永杰,陈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679-1号原告陈世强,男,1982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杰,男,1968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启友,男,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陈世强与被告张永杰、陈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玮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玮斌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二〇一五���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家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