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广涛与李天昊、李延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涛,李天昊,李延臣,王升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治永,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德,农民。上诉人周广涛、李天昊因与被上诉人李延臣、王升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广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治永,上诉人李天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