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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广涛与李天昊、李延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涛,李天昊,李延臣,王升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治永,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德,农民。上诉人周广涛、李天昊因与被上诉人李延臣、王升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广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治永,上诉人李天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