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茹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茹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潘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茹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某诉称:本人与被告于××××年××月自愿结婚,××××年××月,我们便育有一女潘某乙,为家庭增添了几分喜悦。然而,被告却渐渐染上赌博恶习,整日不务正业,每次赌博都是输多赢少,被告为了满足自己的不断日益膨胀的赌博欲望,接二连三通过私人借贷来拆东墙补西墙,赌博经常血本无归,连车子也被拿去抵押了。面对如此境遇,本人与家人曾多次苦口婆心的规劝他不要再赌了,可是他总是左耳进右耳出,刚开始好了几天,后来又犯了,至2009年11月小女儿潘某丙出生亦未能将恶习改掉,本人也曾要求被告协议离婚,但他一直不肯合作,总是说会改,为了两个女儿我也只能再原谅他一次,直到2013年末,我收到了多家银行的催款电话才知道,原来他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开了很多信用卡,通过信用卡套现来赌博,欠款已达到了25万多,更让我伤心的是,2014年5月30日深夜,他竟趁我熟睡的时候将我的银行卡和女儿的利是钱全部拿去赌博,全部输光!可怜我们母女三人一个发烧,两个咳嗽,只剩下我口袋里的30.3元,连吃饭都不够,更不要提有病,我对被告的出尔反尔极度厌恶,对他完全没有信任可言了,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被告的债务25万由他本人承担;3、大女儿潘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女儿潘某丙由原告抚养,因顾及被告工作性质,潘某乙可由原告暂时照顾,被告需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据二、户口本一份。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据四、《检讨书》一份。证据五、《民事裁定书》、《案件审结情况表》各一份。被告潘某甲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本院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丙。因潘某甲有赌博恶习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2014年6月25日,茹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准许其撤诉的裁定。现茹某又以潘某甲赌博屡教不改,已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因潘某甲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经过一次诉讼后茹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潘某甲在收到本院传票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不愿为挽回夫妻感情做出努力,对离婚与否持放任态度。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综上,可以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茹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茹某主张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并无不妥之处,因大女儿潘某乙判由潘某甲抚养,故茹某再主张潘某乙的抚养费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茹某主张的债务承担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茹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潘某乙由被告潘某甲携带抚养,婚生女儿潘某丙由原告茹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