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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洪彩与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彩,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王洪彩,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建荣,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铁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彩诉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彩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彩撤回对被告袁建荣、安徽亳州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洪彩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