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0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委托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乳劳人仲案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