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郑玉虎、陶娅飞计生征收一案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玉虎、陶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35号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被申请人郑玉虎、陶娅飞。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玉虎、陶娅飞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20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20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