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因与徐玉学、唐河县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蒋村乡石涧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江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学,男。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南段。负责人刘金芳,经理。上诉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学、唐河县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徐玉学达成和解协议,故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及撤回上诉申请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