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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春梅与邓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梅,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曹春梅,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邓玉,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苏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玉银行存款10075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