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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庆伟与王永强、毛利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王永强,毛利峰,李景利,李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19号原告李庆伟,男,农民,住莘县。被告王永强,男,1977年9月3日出,汊族,莘县地税局干部,住莘县。被告毛利峰,男,莘县地税局干部,住莘县。被告李景利,男,莘县地税局干部,住莘县。被告李法春,男,莘县地税局干部,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伟诉被告王永强、毛利峰、李景利、李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李庆伟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