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玉凤诉陈薇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凤,陈薇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366号原告林玉凤,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陈薇薇,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林玉凤诉被告陈薇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林玉凤负担。审判员 门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芷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