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0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造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造福,刘占国,李全付,晋州市晋州镇北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00320-2号申请执行人黄造福委托代理人张瑞改申请执行人刘占国委托代理人赵彦敏申请执行人李全付委托代理人黄小红被执行人晋州市晋州镇北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黄造福、刘占国、李全付与被告晋州市晋州镇北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姚云豹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延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