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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莉、贾鹏与宋荣辉、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贾鹏,宋荣辉,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异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天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贾鹏,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丁忠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荣辉,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泰隆商业中心5号楼。法定代表人宋荣辉,董事长。第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林,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敏,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贾鹏申请执行宋荣辉、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恒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荣辉、禄恒公司现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不能履行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天能公司)是被执行人禄恒公司的开办单位。申请执行人刘莉、贾鹏以第三人华润天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华润天能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根据2006年11月29日徐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徐外经贸企(2006)324号)及工商档案记载,禄恒公司的股东为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公司和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620万元,其中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公司认缴股份为15,834万元。江苏天能集团公司认缴6,786万元,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公司首期缴付3,200万元,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首期缴付1,373.45万元。截止至2008年12月15日,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公司应缴付12,634万元;江苏天能集团应缴付5,412.55万元。但二股东至今未缴足出资额。另查明,2009年9月18日,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省禄恒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0日,江苏天能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3日,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禄恒公司的股东华润天能公司未在分期缴付期限内缴足应缴付的出资额,致使被执行人禄恒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不能履行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刘莉、贾鹏承担责任。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刘莉、贾鹏清偿债务本金15,090,254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瑞代理审判员  邓杰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