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非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葛某、喻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葛某,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非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叶某。被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喻某。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黄计生征字(2014)屿头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葛某、喻某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7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喻某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以偿还。被执行人葛某、喻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葛某、喻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葛某、喻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葛某、喻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亦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葛某、喻某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某、喻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非字第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煊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 聪 搜索“”